一、院务会议是本单位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策会议。
二、院务会议成员由院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办公室主任、分工会主席等组成。会议一般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在,由总支书记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院长和总支书记商定。
三、院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院务会议议题由院长或总支书记提出,也可先由主管副院长提出,经院长与总支书记认可后,由院长确定。会议议题和开会时间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需要进行决策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四、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由院长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向校领导报告。
五、院务会议的议题应当包括:
1.研究讨论本单位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2.讨论本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及工作总结。讨论决定院属教学、科研、行政组织负责人的任免。
3.讨论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事宜。
4.研究本单位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5.讨论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及学生工作。
6.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研究讨论对经费、资金的管理工作。
7.听取分管教学科研开发等负责人的工作汇报,进行督促、检查。
8.讨论并决定院学术委员会等业务组织的人员组成。
9.研究落实校党委、校行政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