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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与制药工程学院科技工作管理条例

【来源:生物与制药工程学院科技工作管理条例 | 发布日期:2021-03-18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我校有关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加强对我学院科研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推动科研管理和社会服务水平全面提升,根据《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科技工作管理条例》、《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吉农院院发〔2020〕58号)、《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吉农院院发〔2020〕59号)、《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吉农院院发〔2020〕60号)、《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科技奖励办法》(吉农院院发〔2020〕47号)、《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吉农院院发〔2020〕48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内涵发展、突出特色、服务地方”,重视基础研究,加强应用研究,努力促进科技推广和科技兴农等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科技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提高科技管理水平,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加强学科专业和各类科研平台建设,促进科技交流,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的科技队伍,产出一批高水平科研成果,提高学院的综合实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四条学院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鼓励科研人员加强同有关科研单位、地方政府、企业、行业等部门的横向合作。学院组织教师积极参与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科技工作,并对各类科技工作及其成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奖励。

第五条学院建立求真务实的科技管理与奖励办法,打破平均主义和论资排队的旧观念,扶持优秀科技工作者。基于各学科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科技管理与奖惩办法,不搞政策一刀切。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科技机构

第五条学院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科技工作进行组织领导。成员为:党总支书记、院长、主管科研工作副院长。院长科技工作负总责,主管科研副院长对科技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六条分管科研副院长协助院长做好本单位的科技管理工作,设置科研秘书,建立健全科技管理规章制度。其主要职能为:

1.根据学校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科技发展规划,明确科技工作主要方向和年度任务,并积极开展前瞻性、基础性研究工作,增加科技储备。

2.根据学校科技体制改革总体思路,做好本单位科技管理工作,并组织协调本单位内各种力量协同攻关,提高承担重大综合项目的实力和竞争力。

3.加强中青年科技骨干的培养,造就一支学术水平高、创新意识强、团结协作精神好、勇于开拓进取的科技队伍,保持必要的科技发展后劲。

4.在学校科技政策、办法的总体框架范围内,制订本单位相应管理办法,对单位内部的项目申请、项目进展情况、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学术交流等科技活动进行管理。

5.按照要求,组织科研秘书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各种报表,建立基础数据积累制度。

第三章 科技工作日常管理

第七条为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计划管理。依据上级部门的科技工作规划和计划,根据学校建设发展总体目标,落实学校布置的各项科技工作指标。保证科技计划的严肃性,认真执行计划,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各项任务指标的完成。

第八条根据学校制定的各项科技工作管理制度,加强学科建设、科研工作、社会服务与乡村振兴等科技工作的管理,保障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成果。

第九条根据各级科研管理部门以及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实施项目申报与立项、项目的实施、项目的结题验收等科研项目环节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根据各级科研管理与财务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学院各级各项科研经费管理,确保学院严格落实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学校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维护学校和教师的正当知识权益,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二条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及科技管理人员从事科技工作的积极性,提高科研能力和科技成果水平,根据学校科技奖励办法和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学院对全院师生(含在职出国人员;在读学生;符合条件的客座教师及离退休人员)取得的科技成果和承担的科研项目进行工作计量与奖励。对取得高水平、突破性成果的团队与教师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为切实提高学院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积极开展各种学术活动和国内外学术交流,及时了解国内外最新学术成果和科技发展动态,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学院科技工作的发展。

第十四条学院要积极培养和汇聚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科技群体,提升科研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重视和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

第十五条根据学校科技成果档案管理规定,落实科技档案管理制度,加强科技工作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要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网站等大众宣传媒体,重视并加强对学院科技工作的宣传力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遇到上级政策调整时,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三本办法由学院“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生物与制药工程学院

2020年6月20日